并同時規定約定管轄不能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也就是說專屬管轄優先于約定管轄。依據專屬管轄的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屬于買賣房產的糾紛,原告向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所以房產所在地法院受理此案本身并無過錯。但因為被告屬于上海的企業,被告希望將案件移送上海法院管轄。二、原告起訴情況原告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向昆明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昆明法院也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正式立案,案號(2024)云0127民初563號。原告起訴主要內容: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權益轉讓協議書》,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云南省昆明市健康城房屋,被告收到全部購房款后協助原告完成商品房買受人變更為原告的全部合法手續,如被告未能完成被告所購商品房的全部更名手續,視為被告違約。簽訂協議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但因各種原因,一直未能為原告完成商品房認購書買受人變更為原告的全部合法手續。因為購房的房產所在地為昆明市,故此向昆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并判令被告返還全部購房款及承擔違約金。三、被告申請管轄異議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dai表被告申請管轄異議,認為本案不應按房屋買賣合同專屬管轄。經濟律師咨詢,吳劍勇律師,為您的商業決策提供法律支持。浙江經濟案件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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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5日又開具給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貨款**為338,375元,相應公司承諾將盡快付清所欠貨款,遲不得超過2021年12月31日。為證明原告共向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銷售總金額,原告提供了銷售清單35份,轉賬憑證13份,其中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轉賬52,991元,于2020年12月7日轉賬133,059元,于2020年11月25日轉賬40,075元。被告C裝潢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轉賬479,366元,于2021年8月27日轉賬149,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轉賬295,56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轉賬30,000元。案外人杭州某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轉賬101,,于2020年10月26日轉賬105,,于2020年10月30日轉賬111,250元。另有共有3筆不明戶名的轉賬共500,000元,原告認可為被告轉賬。對于侍款事實,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認為其只是代位付款并非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關于被告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責任。原告根據《欠款確認及還款計劃書》要求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雖然在該份文件上蓋章,但并沒有表達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終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作出了。專業經濟律師咨詢,吳劍勇律師為您的商業決策提供法律依據。
不是所有的房產案件都屬于專屬管轄原創作者: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20年經濟律師盈科律師合伙人手機:一、案情簡介在我國大部分國民購買房產是用于自己居住,有一些先富裕起來的人員在充足的時候可能會重新購房用于改善性住房,或者在旅游城市及風景名勝旁邊購房用于投資或者是節假日臨時居住。云南昆明是我國的旅游城市,**的房產金融集團公司就在云南省昆明市開發**產業房產項目,原告就通過被告購買了一套精裝修房,支付購房款時雖然存在延期,但終付清了全款。原告購房時國內經濟穩定發展,投資市場蓬勃發展,整個市場行情一片欣欣向榮,但隨著時間推移經濟進入低迷下滑趨勢,開發房產項目的房產金融集團公司鏈斷裂,引起該金融集團爆發金融危機,導致房產開發建設項目延期與停工,給購房業主按期收房造成了一定的潛在風險與危機。故此原告向昆明的**法院起訴被告,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并返還已支付的全部購房款。根據我國法院規定,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房產就屬于不動產,所以原告就選擇向云南省昆明市下屬法院起訴,昆明法院受理并正式立案之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起訴狀副本等材料。被告依法應訴。合同律師吳劍勇,精通各類商業合同法務。江蘇裝修工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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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簽訂的協議書為什么有效?原創作者: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20年經濟律師盈科律師合伙人手機:一、基本情況公司印章是公司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或經濟交易時普遍使用的物件,加蓋公司印章也是公司對經營活動及經濟交易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經營活動及經濟交易過程中的各種法律文件,包括合同或協議書等書面文件加蓋公司印章,使得日后可以對交易活動時各方洽談溝通及約定的具體內容可以有據可查。但如果發現公司印章是被別人私刻印章,并不是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或公司備案的印章,或者公司印章鑒定為虛假印章,公司是否就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特別是當發現一家公司有多個印章時,該如何處理加蓋不同印章對公司產生不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后果?高**法院審理的一件民間借貸**案件當中(案號:(2019)高法民終1535號),其中就涉及到公司印章鑒定為虛假,公司印章經過司法鑒定與備案印章不相一致。此案經過高等**法院一審、高**法院二審,一審法院以該印章鑒定結果為與備案印章不一致,不是該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一審判決該公司對所加蓋章的協議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經過高**法院二審。仍然被高**法院依據加蓋了該份鑒定結果一相一致公章所加蓋的協議判決該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浙江經濟案件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