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靠前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也不屬于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屬于一般的因房屋買賣引起的債權類糾紛,故本案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應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的情形。原告與被告在《商品房權益轉讓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糾紛的,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根據該約定,原告應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事實及理由成立。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專業解決各類經濟糾紛。上海債務償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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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在《商品房權益轉讓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根據該約定,原告應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事實及理由成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百三十條,《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將本案應移送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審理。五、吳劍勇律師的法律分析不動產案件屬于專屬管轄,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基本規定,但不是關于房產的案件都屬于專屬管轄。司法解釋對不動產**有明確的定義及規定,不動產**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依據上述司法解釋本案雖然是房屋買賣,房屋雖然屬于不動產,但卻不屬于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而屬于一般的因房屋買賣引起的債權類**,所以只屬于買賣房產引起的法律**,但本身不屬于不動產**,不能按不動產**認定專屬管轄,所以法院終采納了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提出的本案不屬于專屬管轄的法律意見。另外,約定管轄優先適用于法律規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則”。面對經濟糾紛,吳劍勇律師的專業背景讓他能夠輕松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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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5日又開具給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貨款**為338,375元,相應公司承諾將盡快付清所欠貨款,遲不得超過2021年12月31日。為證明原告共向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銷售總金額,原告提供了銷售清單35份,轉賬憑證13份,其中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轉賬52,991元,于2020年12月7日轉賬133,059元,于2020年11月25日轉賬40,075元。被告C裝潢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轉賬479,366元,于2021年8月27日轉賬149,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轉賬295,56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轉賬30,000元。案外人杭州某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轉賬101,,于2020年10月26日轉賬105,,于2020年10月30日轉賬111,250元。另有共有3筆不明戶名的轉賬共500,000元,原告認可為被告轉賬。對于侍款事實,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認為其只是代位付款并非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關于被告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責任。原告根據《欠款確認及還款計劃書》要求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雖然在該份文件上蓋章,但并沒有表達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終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作出了。上海債務償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