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難以甄別每筆錢款的性質。銀行流水中關于利息的備注,鑒于雙方之間有商業投資合作行為,不宜作狹義的借款利息的解釋,湯某辯稱系投資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難以認定是哪筆錢款,按多少年利率計算的利息。法院綜合認為,對程某主張借款的基本事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湯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故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程某要求湯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訴訟請求。即因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導致一審敗訴,導致一審法院認為難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沒有認定訴訟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實而判決原告敗訴。三、二審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訴,由上海第二中級法院二審,二審案號(2021)滬02民終657號。中級法院裁判的主要觀點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被告湯某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借款。吳劍勇律師,經濟案件處理的行家里手,值得信賴。浙江房屋析產經濟糾紛律師
在這種情況下面如何將法定人列為共同被告是經濟律師需要重點考慮的事情。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承辦了一個案件,接受原告的委托將公司與法定人列為共同被告,由法定人與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二、案情簡介上海某建筑裝潢工程公司由張某與趙某共同出資設立,張某同時被聘請為公司的總經理,營業執照登記顯示張某為公司的法定人。上海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是從事特種建筑安裝的公司,公司有具體的采購部、倉管部、施工部、財務部分工負責公司業務,張某作為公司總經理及法定人履行正常的管理工作,并且從公司正常領取工資薪金報酬。該公司長期向原告采購建筑材料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業務,原告每次均按約定的日期、送貨地址、具體的型號及數量,將貨款送到該公司的倉庫,由倉管人員清點接收并簽收貨單,并由公司財務安排貨款的支付結算與支付,法定人在內部履行公司管理過程的簽字手續及流程。采購下單、簽訂合同、承運交貨、收貨簽收、定期對賬、開票付款,這樣業務交易履行了數年之后,累積了將近百萬的貨款沒有結清完畢,原告后來知道該公司已經陷入了財務危機,如果單獨由公司承擔償付責任則面臨公司無能力付款甚至公司破產,原告的債權回收面臨重大風險。上海專業經濟糾紛律師服務熱線經濟律師咨詢,吳劍勇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
這與陳x就錢款交付經過的陳述也一致。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陳x以本案中所提供的銀行流水、微信聊天內容等證據曾起訴主張2015年3月5日、6日的合計轉賬20萬元系借款,并陳述雙方之間此一筆借款,之后每月2,000元或4,000元的轉款系支付的該筆借款的利息,在未得到法院認定后,現又提起本案的訴請主張,并陳述之前一案是錯誤訴訟。法院認為,陳x作為具有完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大額往來有清晰的辨識記憶,不能將法律及司法程序作為試探的工具而作一次次相悖的陳述,否則將承擔與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綜上,陳x主張系爭20萬元具有借貸合意,系借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陳x要求唐xx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陳x之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期間,唐xx沒有提交新證據。陳x提供以下證據:1、2019年11月29日唐xx的代理律師林偉出具的陳x訴唐xx民間借貸一案質證意見復印件,該意見后一段明確唐xx并非借款的實際借款人,可證明陳x存在出借錢款一節事實,只是唐xx抗辯其非實際借款人。2、陳x的妻子與唐xx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以證明唐xx承認陳x出借錢款的事實,并稱其系幫朋友墊付利息。3、唐xx名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
案件基本情況1、原告是一家的機械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的超聲波電子設備制造企業,這家超聲波電子設備制造企業是由王洪澤全額投資,工商登記的企業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2、原告因為生產全套機械設備流水線,向被告超聲波電子設備制造企業簽訂《制造設備配件定制合同》,采購生產的超聲波電子設備,但被告利用發展,特別是國外也在增長,設備瘋狂漲價的機會,故意不履行交貨義務。3、原告因為被告故意控制,故意不按期交付貨物,無法生產出設備交付給客戶,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原告依法委托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代理案件,將被告超聲波電子設備制造企業、出資人王洪澤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嘉定區法院,要求兩位被告共同承擔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的法律責任。吳律師的起訴方案即要求法院判決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也同時要求法院判決投資股東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焦點法律問題1、合同目的不能達到時,即被告故意不及時履行交貨義務,原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被告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及法律依據是什么?2、與不同的簽約主體簽訂經濟合同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有限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對外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有什么不同。經濟案件律師價格,吳劍勇律師讓您感到物超所值。
基本情況眾所周知,法定人是由公司聘請的,登記于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對外公司的負責人。法定人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有很多公司的法定人是由公司股東擔任,也有一些公司的法定人是職業經理人,由股東、投資人專門為公司經營而聘請的經營人員,在公司內部領取工資薪金等職業報酬的人員。很多公司法律文件上,除了有公司蓋章之外,還會依據相對方的要求,由法定人履行簽字義務。哪么問題就來了,公司對外出具的法律文件當中除了公司蓋章之外,還同時有法人簽字,如何認定責任主體,即由誰來承擔該份文件上的法律責任?是由公司單獨承擔責任?還是由法定人單獨承擔責任?還是由公司與法定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有部分公司被股東或法定人或實際控制人掏空,如何追究這些人的法律責任。還有部分公司是合法合規的經營,甚至聘請了職業經理人運營與管理,這些職業經理人與法定人的身份在付款承諾書上或其他法律文件上履行了簽字義務,簽字的法定人是否要與公司共同承擔付款責任。現實情況當中,法定人將公司掏空的情況較為突出,公司注冊資本高達上千萬元,資產負債表也顯示現有資產數千萬元,公司卻對百萬元甚至是幾十萬元的債務卻沒有償還能力,不能讓人感覺到公司被實際掏空的可能。吳劍勇律師,經濟法律領域的佼佼者,期待您的咨詢。浙江項目合同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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