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合作雙方以合伙形成共同投資醫療項目,投資項目共計240萬元,投資人出資,其余全部由管理人出資,雙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投資份額。因為投資雙方關系較為緊密,在合伙之初沒有簽署書面的合伙協議,而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進行合伙合作。合伙開始不到一年時間,因為合伙項目還在市場開拓早期,按項目投資規律,項目早期基本上是投入多收益少,所以一開始是處于虧損狀態,投資方看到虧損之后就提出退伙,而且是直接要求退回全部投資,不承擔任何虧損,管理人及公司則要求退伙可以,并找各種理由與借口影響合伙體的正常經營,甚至是擾管理人的日常生活。管理人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未經清算審計先付退回了100萬元。之后投資人作為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公司及管理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退回余款,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后,以公司為反訴原告提出了反訴,要求依據合伙合同進行司法審計清算資產結余,要求投資人向公司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55萬元。二、一審法院審理要點原告起訴要求返還合伙投資款,被告反訴要求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法院是否應該受理反訴,在同一個案件一并處理本訴與反訴,并根據司法審計的合伙體資產結余作出退伙與結算投資款余額的民事判決。經濟案件律師價格,吳劍勇律師讓您感到物有所值。浙江股權訴訟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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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及借款行為是社會生活、經濟交易的重要內容,《中華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對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案件的審理有什么影響,以及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及借款人應注意哪些事項,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律師下面給大家分析一些基本法律適用,以便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能夠做到正確的法律適用。一、民法典關于借款條文與合同法關于借款條文的變化1、民法典關于借款合同的條法規定:民法典中關于借款合同一共十四條,具體條文為第六百六十七條至第六百八十條,主要調整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對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內容、人和借款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定。2、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條法規定:合同法中關于借款合同一共十六條,具體條文為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一十一條,主要調整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對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內容、合同的擔保、人和借款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定。二、民法典少了兩個法律條文及其影響1、民法典相比合同法對比。
535元系支付的2015年3月的利息,之后每月轉賬的2,000元或4,000元系支付的該筆合計20萬元轉賬的利息。2019年12月4日,經法院審理作出判決,駁回陳x陳x全部訴訟請求。陳x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13日,(2020)滬02民終1427號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審理中,陳x陳述2015年4月1日唐xx轉賬的1,535元系旅游款,但無證據提供。同時,陳x陳述其與唐xx之間有20萬元系借款,其余均是投資款及墊付的旅游購物等費用,(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是一次錯誤的起訴,其中所涉的20萬元經陳x回憶確認為投資款,并未支付過股息,真正的20萬元借款系2015年4月3日轉賬給唐xx的20萬元。唐xx陳述,陳x與唐xx之間沒有借款,只有投資款、公司業務轉賬、墊付旅游、租房、購物的款項,本案系爭20萬元系龍谷公司的業務交易款項,不存在股息,若要返還,應等公司賬目清算后由相關公司返還,從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間唐xx每月向陳x轉賬的2,000元或4,000元是支付的(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中系爭的20萬元投資款的股息,并非借款利息,同理,唐xx在其中三筆備注“利息”也即投資款的股息之意。一審法院認為。經濟案件律師價格,透明公正,吳劍勇律師等您咨詢。
被告抗辯每月2000元是股息的意見不能成立。1、被告是存在投資經驗的經商人員,對股息與利息的性質應該明晰,不會錯誤地將股息備注為利息。2、如果是股息應該從公司支付給原告,而不是從被告個人處支付。3、股息是根據經營收益高低來確定金額的,不可能是每月固定2000元。4、股息一般是投資一段時間之后,按年、甚至數年之后才會產生并分配收益,不可能在第二個月就支付股息。5、股息的支付是要由公司股東做出決議之后再行支付,而不是被告個人決定支付。6、如前述第1點,被告對股息與利息應存在清晰的認識,假設退一步被告對股息與利息概念模糊的話,那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備注為“還款”就明確地不會出現概念不清,備注“還款”足以表明被告當時的主觀思維是在歸還借款,如果是支付股息的、怎么會備注為還款。所以股息的抗辯完全不能成立,只是被告個人的一面之詞。三、被告抗辯“一案審”不能成立。一案審是同一個事實,根據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的起訴狀及判決書的內容,所主張的是2015年3月5日及3月6日的轉帳。而本案所主張的是2015年4月3日的轉賬,原告所主張的基礎事實不是同一個事實,不屬于一案審或一事不再理。吳劍勇律師,用專業的經濟法律知識守護您的權益。浙江房產變更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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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焦點1、法院司法查封的財產是否可以隨意轉移變賣,如果私自處理司法查封的財產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2、司法查封財產被私自處理之后,財產保全申請人或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否有新的途徑或方式爭取新的權利救濟方法,是否可以追加共同責任人來承擔執行賠償責任?案件基本情況1、被告上海祁化實業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采購合同,向原告采購化工原料,原告供貨結束之后被告長期拖欠貨款不予結算。原告委托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依法起訴被告上海祁化實業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貨款、賠償違約金及利息損失共計大約120萬元。2、上海市青浦區法院依法審理之后作出了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上海祁化實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賠償金、利息共計大約。3、判決書生效之后,吳劍勇律師繼續為原告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在律師的協助下,青浦區法院對被告上海祁化實業有限公司的一批化工原料實施了司法查封,查封過程中法官在現場張貼了查封封條、進行了查封物品登記,并進行了拍照、錄像等法定程序。4、青浦法院司法查封大約一個星期之后,原告再次到現場查看查封貨物時發現,查封現場的貨物全部不翼而飛、全部被非法轉移。浙江股權訴訟經濟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