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款分為兩款,作為***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堅持**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覆蓋、**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設立審計機關。”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及其績效的審計情況,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收費標準?新疆審計費
(五)根據新法第24條規定,****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被新增為審計監督范疇。
(六)新法第26條規定:“根據經批準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該條規定,審計監督的范圍已擴大到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不再局限于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
三、增加了審計機關的一些工作自**和靈活性
(一)新法第13條新增了“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之規定。
(二)新法第28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也可以對其中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貴州審計包括財務審計報告與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有什么區別?
審計實務流程:
業務承接——預審期間——期末時點——年審期間——報告日(這些時點是常見叫法,并非統一規范,*供參考,便于了解審計工作流程)
一、業務承接階段業務承接,通常也被稱為初步業務活動,一般被視為審計工作的起點。主要工作:要初步了解企業、自身綜合評價、接觸前任審計、簽署業務約定。二、計劃審計階段本階段主要工作通常是由項目合伙人或項目負責人來完成,分別從戰略(總體審計策略)和戰術(具體審計計劃)角度來對審計工作進行事前的規劃。主要工作:確定重要性、考慮利用內審、考慮利用**,考慮集團審計、與治理層溝通。
三、風險評估階段本階段通常是由項目合伙人或項目負責人來完成,其技術難度較高,對注冊會計師綜合能力要求較高,而且要求既要有全局觀念,又能夠細致入微。主要工作:了解被審計單位、了解內部控制、考慮舞弊風險、考慮集團審計、識別評估風險作者
第二,審計公告的法律依據。
一是《***》。我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事務。”“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審計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據***精神建立和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二是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
《審計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五條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又作了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予以公布……”依照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公告審計結果,并建立和健全審計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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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預審階段預審,經常也被稱為期中審計,是指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所實施的某些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程序。實施期中審計一般是基于被審計單位(以下簡稱客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及會計師事務所對時間和人員的安排。主要工作:分析按評估程序、內部控制程序、部分實質性程序。【提示】在此階段,通常運用審計抽樣完成內部控制測試、
五、期末時點測試期末,通常指所審計財務報告的資產負債表日,年報審計為12月31日。主要工作:進行截止測試、進行存貨監盤、確定函證金額。六、年審期間年審期間,通常指執行年報審計的特定時期,一般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年審期間,是執行絕大多數審計程序的階段,需要熟練運用各種專業技術來完成審計工作。主要工作:實施實質性程序、評價發現錯報、與治理層溝通、實施質量控制、獲取書面聲明【提示】在此階段,可能會在實施細節測試中運用審計抽樣。 2021年審計報告辦理收費標準?會計審計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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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發現經濟社會運行中存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通報。”十四、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款修改為:“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將第三款修改為:“上級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可以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但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審計事項不得進行授權;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被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新疆審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