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及相關區域防洪規劃、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山洪災害防治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等規劃要求。(二)不符合洪水調度安排,不滿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相關防洪應急預案等要求。(三)不符合建設項目防洪安全等級等與防洪有關的技術標準等要求。(四)對河流岸線、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沖刷淤積、行洪排澇等存在不利影響,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達到防洪要求。(五)對防洪排澇灌溉工程體系的整體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滯洪區的運用以及防汛搶險等存在不利影響,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達到防洪要求。(六)建設項目對洪水的淹沒、沖刷等影響以及長期維修養護的措施不能夠滿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七)洪水影響評價技術路線、評價方法不正確,消除或者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不可行。(八)不能滿足當地具體條件的防洪減災其他規定和要求。水沙長期作用下,水流運動受重力和離心力的雙重作用,河道在平面,橫向,縱向上都表現出一定的演變規律。甘孜管道行洪論證咨詢
5.2水文分析計算5.2.1水文分析計算的主要內容應包括:1資料的審查與分析;2資料的插補和延長;3采用的計算方法、公式、有關參數的選取及其依據;4不同頻率設計流量及設計水位的計算成果;5成果的合理性分析。5.2.2水文分析計算方法應根據建設項目所在河段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選用。5.3壅水分析計算5.3.1經驗公式計算分析當采用經驗公式進行壅水計算時,其主要內容應包括:1采用的經驗公式及其適用性分析應根據建設項目的工程結構型式、河道特性選用合適的經驗公式,并對其適應性進行分析。2有關參數的選用及其依據應根據阻水建筑物的結構型式、附近流速流態、河道邊界條件等具體情況,合理選取或計算有關參數,并分析其依據。3選用的計算水文條件4計算方案及其條件闡明各種計算方及其條件。對工程施工臨時建筑物占用河道過水斷面的建設項目,除需工程運行期的壅水計算外,還需進行工程施工期壅水計算。甘孜管道行洪論證咨詢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劃定。
河道基本情況建設項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況包括以下內容:1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氣象、社會經濟和工程狀況。2河道概況。3水文、泥沙、氣象特征。4河道邊界條件。5地形、地貌、河道地質情況。6現有防洪(排澇)標準及相應的洪峰流量、洪峰水位(潮位)。
現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設施情況3. 3. 1現有水利工程情況包括河道、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水利(防洪)工程的位置、規模、設計標準、設計水位、功能、特點及運用要求等基本情況。3. 3. 2其它設施情況包括橋梁、碼頭、港口、取水、排水、航道整治等設施的位置、規模、設計標準、設計水位、功能、特點及運用要求等基本情況。
混凝土缺陷處理(1)混凝土拆模后,如表面由粗糙、不平整、蜂窩、孔洞、疏松麻面和卻棱角等缺陷或不良外觀時,應認真分析缺陷產生的原因,及時報告監理和業主,不得自行處理。(2)當混凝土表面缺陷修補后,修補或填充的混凝土應與本體混凝土表面緊密結合,在填充、養護、和干燥后,所有填充物應堅固、物收縮縫或產生膨形區,表面平整且與相鄰表面平齊,達到工程技術規范要求的相應等級及標準的要求。修補后混凝土的耐久性能應不低于本體混凝土。(3)除監理工程師批準外,用模板成型的混凝土表面不允許粉刷。(4)模板的拆除順序應按設計的順序進行。設計物規定時,應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順序進行。(5)拆模時嚴禁拋扔模板。(6)模板拆除后應及時對其進行維修整理,并分類妥善保存。影響河床演變的主要因素,可概括為進口條件、出口條件及河床周界條件。
防治與補救措施7.1建設項目影響的防治措施建設項目影響的防治措施(含運行期與施工期)應包括:1對水利規劃的實施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對建設項目的總體布置、方案、建設規模、有關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等提出調整意見,并提出有關補救措施;2對河道防洪水位、行洪能力、行洪安全、引排能力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對其布置、結構型式與尺寸、施工組織設計等提出調整意見,并提出有關的補救措施;3對現有堤防、護岸工程安全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應對其布置、結構型式與尺寸、施工組織設計等提出調整意見,并提出有關的補救措施;4對防汛搶險、工程管理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對其工程布置、施工組織、工期安排等提出調整意見,并提出有關補救措施;5對河勢穩定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對其工程布置、結構型式、施工方案及施工臨時建筑物設計等提出調整意見,并提出有關補救措施。防洪評價的法律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眉山公路行洪論證技術咨詢
橫斷面變形主要為橫向輸沙不平衡引起的彎曲段凹岸崩退和相應凸岸淤長,過渡段斷面形態則基本保持不變。甘孜管道行洪論證咨詢
依據國家計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下簡稱建設項目),應進行防洪評價,編制防洪評價報告。為適應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工作的需要,規范編制方法,保證編制質量,特制訂本導則。1.2本導則適用于全國河道管理范圍內大、中型及對防洪有較大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1.3防洪評價報告應在建設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批準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批準前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進行編制。1.4評價報告內容應能滿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查內容的要求,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概述2基本情況3河道演變4防洪評價計算5防洪綜合評價6防治與補救措施1.5防洪評價報告中的各項基礎資料應使用***數據,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資料要經相關水文部門認可。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缺乏基礎資料時,建設單位應根據防洪評價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水文等部門進行基礎資料的測量和收集。甘孜管道行洪論證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