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工程在建筑過程中不可避免會遭遇河道的阻攔,而防洪評價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勢而生。其中某些深受顧客喜愛的防洪影響評價更是幫助眾多的建筑單位大幅度減少了建設成本,現在就哪些情況下必須要做防洪評價作簡要闡述:1.跨越河道的管道據相關資料表明進行防洪評價的目的是為了排查建設項目對河道行洪的影響。特別是那些跨越河道的管道可以會影響堤身的滲透穩定性,若是管道埋設位置不妥當,有可能管道自身會遭遇洪水沖擊,而河道的水流狀態也會因此而改變,從而使得河道行洪以及輸水功能遭受破壞。2.穿越河道的渡槽據相關規定表明穿越河道的渡槽也必須進行防洪評價。因為隨著渡槽建設的深入有可能導致河道周邊發生沖淤變化,這種變化有可能會導致建設項目的正常建設受阻,另外渡槽的建設施工也有可能會導致自身與土壤接觸面的改變,甚至有可能會因此產生滲流渡槽。3.涉水河道的凈空高度據了解很多的防洪評價服務機構都建議涉水河道的凈空高度在建設時也需要考慮評價的建議。若是涉水河道的凈空高度較低,那么還需要考量低凈空對于防洪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特別是部分建設項目工程規模較大的橋梁設計時,更是需要綜合河道數據以及項目要求進行防洪可行性分析。工程完工后不占用行洪斷面,對河道水流形態無影響,因此不會對現有河道演變造成影響。甘孜公路行洪論證方案編制單位
行洪論證需要規避掉哪些?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漁業水域整治河道的,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安全。攀枝花砂石場行洪論證咨詢天然河床總是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之中,靜止的、不變的河床是不存在的。
如何編制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響。是否妨礙防汛搶險。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是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和協議。設計不符合水利要求可以反饋業主解決方案。
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之間的相關性是什么?依據國家水利部、國家計委《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應編制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河道管理范圍內屬攔河(如電站)的建設項目,應按本大綱進行編制;屬跨河(如橋梁)、穿河(如管涵)、臨河(如碼頭)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簡化。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的河段范圍(簡稱評價河段):橫河距離為建設項目對應的防洪標準水面寬度以外各10米;順河距離為建設項目及其對上下游河道產生的影響以外各300米。在穿越斷面上、下游河流彎道處河道深槽和深泓線會略向凹岸偏移。
行洪論證辦事流程:
第1步:網上申請,將所需材料原件掃描件上傳,保證上傳內容清晰完整,內容真實有效,并填寫準確的信息。
第2步:審核市行政對申請人上傳的材料進行受理;相關業務科室對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通過平臺反饋給申請人。備注:材料審查未通過的,申請人按修改要求進行修改后再次重新提交審查。
第3步:現場實地踏勘材料審查通過的,市行政審批局工作人員到現場實地踏勘。
第4步:**審查市行政審批局隨機抽取**進行技術審查,并將技術審查結果及**意見反饋給申請人。未通過技術審查的市行政審批局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5步:發放證市行政審批局收到**簽字復核的《報告書》(報批稿)后,業務科室進行復核,符合報批要求的,出具行政許可文件。 在過程方面,防洪評價委托書(或者合同)標志 著 一項防洪評價工作的開始。攀枝花砂石場行洪論證咨詢
從現場查勘資料及調查隨訪可知穿越斷面附近多年來穩定少變,河道深槽無明顯易位,深泓線基本穩定。甘孜公路行洪論證方案編制單位
行洪論證的法律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88號 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凡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 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 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4號 令),根據該法,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河道管理范 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甘孜公路行洪論證方案編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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