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執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行為的方式難以規范。為納稅人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說明了權利與救濟的關系。稅務服務法律地位的確立引起的較大變化在于為納稅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稅務服務既然被確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那么在稅務機關負擔起對納稅人提供法定服務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享受法定服務的權利。在這種權利不能實現或實現不當時,權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方式尋求幫助。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閔行區第三方稅務服務平臺
將稅務服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就使得稅務服務成為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為稅務機關的行為提供了法律的依據。稅務機關不但不能回避自己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有關的質量要求履行好職責。為規范稅務服務提供了前提:截止目前,在稅務服務領域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稅務服務缺乏規范性。這種不規范不僅體現為稅務機關在服務方式上千差萬別。而且。即使在同一稅務機關之中,相同的服務方式往往也沒有一個操作性比較強的執行標準。有些即使有一些標準,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號式標準。崇明區方便稅務服務客戶至上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采取的稅務服務在不同的地區,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別。
我們可以將稅務服務行為界定為: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我國對于稅務服務行為性質的認識隨著稅務服務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具有現代意義的稅務服務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全國稅制變革工作會議上。其確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稅收征管變革工作會議上。這一時期,稅務服務得到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的充分重視。稅務服務的形式不斷更新,在服務的規范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所有的這些變化都始終沒有解決或者說是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稅務服務的法律地位這一基本的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稅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事實和法律的規定要求:提起稅務行政救濟的只能是法律規定的稅務服務行為。稅務服務的對象:稅務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服務的行政相對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普遍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這就標明了稅務服務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所有的納稅人都有接受這種服務的權利。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稅務服務行政救濟的提起具有普遍性,稅務機關的服務行為有較大的危險性。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
納稅人的尋求救濟的權利能夠有效地監督稅務機關的稅務服務行為使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以適應法律的要求。征管方面服務現狀:征管的內涵:征收管理部門是稅務系統與納稅人直接接觸的主要部門,稅務機關通過此部門向納稅人發布和解釋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實行稅收行政管轄權。宣傳稅收政策,引導和管理納稅人怎樣計算稅款、繳納稅款,以此來實現稅務機關稅收執法權。征收管理部門表示國家直接參與納稅人的收入分配活動,直接負責稅款入庫征收管理工作。它行使著《稅收征收管理法》所賦予的權力。納稅人享有稅務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松江區業務前景稅務服務介紹
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為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閔行區第三方稅務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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