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起訴離婚案件的原告,在起訴前除了要書寫合格的離婚起訴外,非常重要的一點便是準備離婚證據了。舉證質證是離婚訴訟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也是非常重視證據的。對于原告來說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如何組織證據?在期庭上如何舉證?這些工作都馬虎不得。寧波離婚律師講解一下原告應該提前準備哪些證據。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或能充分證明夫妻感情難換回的證據。作為離婚訴訟發起人,原告自然是希望離婚的。常見的有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的證據、曾經起訴離婚的證據、對方與婚外異性同居、甚至重婚的證據、家暴、虐待家庭成員的證據等很多。
二、與撫養子女有關的證據。原告在離公中或者希望撫養孩子或者不希望。無論如何收集這方面的證據是必須的,因為沒有哪個法官在離婚時會將子女撫養問題拋開不管。
三、與離婚財產分割相關的證據。提早處理好相關財產、并有選擇地佳備證據將有助于讓您在財產分割上達成愿望。
四、對方有過錯,可以讓您多分財產的證據。這類證據中比較常見的是對方私自轉移、隱匿、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五、可以在離婚時提出索賠的證據。比對方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家暴、吸毒等。
六、獲得家務勞動補償或者離婚經濟幫助的證據。 離婚律師費是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所在地經濟水平實際情況具體分析的。余姚婚姻家事律師推薦
所謂質證是指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針對對方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發表意見,目的則是要論證對方所提出的證據無效或者至少要削弱其證明力。
明白了質證的含義,作為質證者就應該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意見證明力來發表質證意見。
一、真實性。這是證據賴以存在的基礎。顧名思義,如果連真實性都不具備,那么根本不能起到證明作用。會直接導致證據的無效。離婚法庭上經常會出現虛假的證據。比如本律師曾經在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遇到過同一個單位的不同部門就同一件待證事實出具了截然相反的兩份證明材料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常識就可以判定其中一份證據必然為偽證。
二、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指證據的來源及形式要合法。由于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實往往涉及當事人的隱私,于是經常會出現—類證據便是錄音、錄像。對于此類證據并非—概是不合法的。
三、關聯性。這主要是指證據需要與待證事實之間能關聯在一起。 余姚涉外離婚律師費離婚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
在當今社會,夫妻因感情不和而要離婚的事情頻頻發生,通常都是協議離婚,大家好聚好散。但還有的夫妻離婚并不能這么平靜,而是鬧上法庭,對簿公堂。那么去法院離婚需要什么手續?。一、訴訟離婚事由有哪些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其實,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很簡單,只要當事人一方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并且不能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訴訟離婚。這不妨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寫明符合哪些條件下,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法定形式,如果基客觀公正便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然而,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卻經常受多種因素的制約而被削弱,導致其在起訴離婚案件中經常無法發揮出當事人所期待的作用。寧波離婚律師現結合多年辦案經驗來談一談法官經常會從哪三個方面來審查證人證言。
一、關于證人與當事人或者案件存在某種利害關系的問題。理想狀態下,證人應該持客觀公正的態度,據實陳術事實,完成證明任務。然而,任何一個人都是有情感與好惡的,證人也不例外。
二、證人在法庭上所發表的證言并非其親身經歷,而是道聽途說。
二、證人具有特殊身份。 為什么需要專業離婚律師?
我們應該如何將微信聊天內容制作成合法有效的訴訟證據并在法庭上出示呢?寧波離婚律師認為應該注意做好如下兩項工作∶
一、妥善保管原始載體
根據法律規定,存儲于手機微信中的聊天內容是原始證據。原始證據是法官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直接方式。因此,您在將聊天內容打印出來后不能刪除手機中微信中的原有聊天內容。庭審中要做到隨時能夠向法官及對方展示原始證據,供他們核實。因此,您平時要慎用手機清理功能,防止誤刪重要的微信聊天內容。如果您必須要清空該內容,那么建議您在清理之前對聊天內容做一下公證。
二、正確制作聊天證據的副本
首先,您需要將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昵稱、微信號、二維碼、地區等信息一并打印出來。
其次,微信聊天記錄要打印完整,不能斷章取義,更不能算改后再打印。對于重點內容可以采用劃線等方式加以標注和強調,便于法官及對方抓住重點,節省時間。
如果聊天內容中涉及圖片或者文檔的,應該打開后另行打印,作為附件一并提交給法庭。如涉及語音,則應刻錄光盤并整理成文字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婚姻離婚律師
寧波陳春香律師辦理很多婚姻繼承類家事糾紛案件。余姚婚姻家事律師推薦
在離婚律師處理的案件當中有一類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身患精神病的離婚案件,由于精神病患者無法正確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行為能力人,如果要與這類人離婚應該如何辦理呢?
舉例:男女雙方多年前經人介紹,數月后便登記結婚。婚后發現另一方行為舉止反常,經過觀察及多方打聽得知對方婚前長期患有精神病。本著對婚姻慎重的態度,男方帶著女方前往各大醫院接受治療。然而效果并不明顯,反而越發嚴重。結果就是強行將另一方送回家,開始分居。分居長達3年以上。在此期間,一方提出離婚要求,對方家人則提出索賠,聲稱除非支付補償費,否則堅決不離。
對于這類案件有什么方法嗎?
離婚律師建議收集好對方患病及長期分居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個案件中,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經達到2年以上的時間,可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余姚婚姻家事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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