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業通過發比較低標準公司,來逼走員工的這種行為,不僅無良還是違法的。而其目的,只是為了省下一筆經濟賠償金,這不僅侵犯了要辭退員工的合法權益,也寒了其他員工的心。面對企業的小算盤,我們應該要怎么辦?怎樣保全我們的利益呢?員工在工作中付出勞動,是應當得到相應的報酬的。公司如果認為員工能力不夠,或其他原因要辭退員工,應當依法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而不是不擇手段逼迫員工主動辭職。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過去12個月的平均薪資,如果員工在這是不辭職。公司在若干個月后,辭退員工,支付的經濟賠償也會大幅降低。若是公司當方面降低員工薪資,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者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十八條,薪資調整,需雇傭雙方協商一致,且要同工同酬,不能區別對待。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事實。我們可以先跟公司協商,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處理。勞動仲裁就是我國為了保證員工的正當權益而設置的一個保護機制。長沙單位勞動仲裁
員工如果因公積金問題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結果會類似于上述補繳社保的情形,且公積金的行政管理保障力度還遠不及社保,因此公積金只是一種企業福利,有則員工高興,沒有則員工也無可奈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業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員工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員工要求企業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根據法律法規條文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應當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仲裁或司法機關一般不宜介入,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會駁回相關的訴求。長沙勞動仲裁材料許多人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對仲裁請求表述不清晰對案件審理造成影響。
在勞動爭議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當事人應當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來表述事實,闡述主張。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作為完全不知道事實經過的中立的第三方,將按照對立雙方提供的證據確認一個法律上的事實。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申訴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申訴請求,都應該提供證據。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視為舉證不能,將面臨不利的裁(判)決后果。當事人提供證據,一是證明自己所主張的爭議事實存在,二是否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
總體而言,過去單位不怕勞動仲裁,現在明顯怕,并且以后會越來越怕。究其原因,在于現在的法庭判決是完全公開的,并且有企查查、天眼查這樣的企業整合數據,供人查詢。《勞動法》在條文中是明顯偏向勞動者的,如果勞動爭議上了法庭,企業敗訴的可能性很大,而每一項企業敗訴的判決都會被認為是企業經營的風險。金融機構、招標機構、招聘中介都很容易獲得法院判決數據,勞動仲裁明顯影響企業的融資、投標和招聘。另外,如果企業希望融資上市,***對企業誠信的評價也越來越嚴格,如果因為敗訴判決多而不能上市就虧大了。勞動仲裁時一個法律程序。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不同體現在1、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組成。2、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3、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4、法律地位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6、執法手段不同。勞動仲裁的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員工一方取得勝利的。長沙勞動仲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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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勞動仲裁?員工和公司之間的糾紛都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包括公司未按時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惡意調崗降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對此的規定為: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使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商醫療 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長沙單位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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