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學校與未成年學生的法律關系,法理上主要有三種觀點:(1)監護關系說。也就是說,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未成年學生實際上處于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已經轉移到學校,學校應當承擔監護責任。監護關系可以進一步分為監護委托轉移理論和監護自動轉移理論。(2)契約關系說。學校、學生及其家長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事實上,學校自接受未成年人入學之日起,就與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建立了默示合同關系。根據這份安全責任合同,學校有義務確保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學生繳費、報名、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要求”。(3)教育、管理、保護關系理論。這種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是發生在育人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教育法律關系。學校有權力和義務管理和保護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學校未盡到管理、保護、教育的責任,存在過錯,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學校教育合規與風控中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一定要考慮到。湖南源真所擅長教育合規與風控領域的服務。上海公辦學校教育合規與風控
民辦學校的教育合規與風控要注意1、給轉讓方(“賣方”)帶來的風險:(1)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學校轉讓協議無效的風險,已經收取的轉學費必須返還。(2)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教育行政部門舉報或查出,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2、受讓方(“買方”)面臨的風險:如果違反法律“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學校轉讓協議》無效,那么受讓方面臨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即受讓方購買的目的無法實現。從法律上來說,學校的發起人并沒有改變,所以很多學校事務的處理都會面臨很多障礙,處處受到約束。畢竟,贊助商的地位對私立學校來說至關重要。民辦學校教育合規與風控服務辦學過程中需要重視教育合規與風控。
由于有限合伙企業可以有效保證**團隊對投資標的的控制、激勵機制靈活、稅收優惠明顯,大量投資機構和投資者愿意成立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投資工具對投資標的進行投資,民辦教育行業也不例外。因此,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客戶咨詢。可以直接用有限合作作為民辦學校的組織者嗎?有限合伙企業不能是私立學校的發起人。我們建議,如果需要成立合伙企業,從教育合規與風控角度,可以先成立有限合伙平臺,由有限合伙企業和管理團隊中的某個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以新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發起人,成立民辦學校或變更為民辦學校的發起人。這個操作:一是可以滿足》《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款對舉辦者法人資格的要求;第二,**團隊可以在發起人股東層面控制學校;三是便于后續的轉移和變更;第四,在發起人股東層面建立的有限合伙可以用來激勵民辦學校的管理層和**員工。
事實上,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教育機構的職能職責,學校和教育部門對校園傷害事故只能承擔“有限責任”。允許學校在校園傷害事故中不分青紅皂白地承擔“無限責任”,不僅有違法的精神,還可能導致部分學校因噎廢食而“圈養學生”。長此以往,肯定會損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耽誤國家的未來。目前,學術界對校園傷害事故沒有統一的定義。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學校負責管理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中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亡和在校他人人身傷亡的事故。可見,校園傷害事故既不是簡單的時間概念,也不是簡單的地域概念,學生的傷害行為或結果之一必須發生在學校負責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時期和地域內,才構成校園傷害事故。根據不同的原因,校園傷害事故大致可以分為兩類:責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責任事故中,學校才能被追究責任。為準確認定學校在校園傷害事故中承擔何種責任,需要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學校對學生傷害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這也是教育合規與風控中明顯的關注點。(25)源真律師事務所擅長教育合規與風控法律服務。
股權激勵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科學的、合理有效的設計。教育是一個具有公益性的特殊行業,民辦教育機構與企業的特殊性不同,因此民辦教育機構的股權激勵也不同于企業。只有充分考慮民辦教育機構的特殊性,才能設計出有效的股權激勵模式。民辦教育行業的發起人大多具有豐富的教育經驗,但往往缺乏市場經濟思維和認真的法律經驗。如果要推出科學有效的股權激勵方案,比較好是由專業機構對學校的狀態進行系統的評估和診斷,并結合學校發展戰略和文化進行系統的設計。湖南源真對于教育合規與風控有著豐富的經驗是值得信賴的機構。對民辦教育機構實施股權激勵的可行性、民辦教育機構股權激勵具體設計方案、面臨的困難以及、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等進行了初步分析。源真所早先就是做教育合規與風控服務的。民辦學校教育合規與風控服務
學校并購中教育合規與風控很重要。上海公辦學校教育合規與風控
民辦教育不能觸碰的紅線!其中就有教育合規與風控要關注的職業侵占罪。職業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案例:2014年1月27日,河北省清河縣財政局2013年撥付杜口驛陽光幼兒園補助4.9萬元。140元,被告人楊利用擔任園區主任的便利,私寫委托書,將上述補貼款私自存入其在中國銀行的個人賬戶(戶名:楊,賬號:6285),并非法占為己有。被告人楊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上海公辦學校教育合規與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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