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權利種類編輯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因因特網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于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于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于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制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因特網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非經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江西品牌版權代理服務電話
是因為立法者認識到過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與使用者之間難以達成任何協議。這樣,從實用主義的角度而言,對于社會來說,得到半條面包(社會公眾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權人得不到使用費收入)比什么都得不到要強(即社會公眾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權人也得不到使用費收入)。也就是說,當為達成許可而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遠遠超出交易的預期收益(既可以表現為許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聲或者商譽的提高)時,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場,這時,人們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辯。那么,在網絡時代,這種“市場失靈”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在數字網絡環境下,適度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復制作品的次數和時間收費,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理論失去存在的基礎。而實際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說一整套網上支付交易系統的運行和維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上述成本對于大量市場價值不高的普通作品而言,足以構成“市場失靈”的充足理由。事實上,許多為私人目的復制作品的行為要么沒有明顯的經濟上的重要性。黑龍江綜合版權代理咨詢問價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于作者的。
**有利于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現代概念原始版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700多年,在歐洲延續了200多年。17世紀下半葉,在英國哲學家J.彌爾頓、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來自由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沖擊下,以王室為中心的封建壟斷制度開始動搖。經過資產階級**,**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取代了君權神授的君主專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壟斷權亦隨之廢除。在英國,王室授予書商公司的印刷特權廢除后,書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學產權的理論要求對其印刷的圖書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護。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項議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圖書的印刷發行權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購買者,這項提案成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該法令規定:凡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內作者有權重印該書;尚未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權。《安妮法令》是世界上第1部版權法,它廢除了王室給書商頒發印刷許可證的封建壟斷制度,承認作者有權支配和處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為版權主體,標志著現代版權概念的形成。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取得勝利。
**與版權的***則首當其沖。許多基本**,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表現自由、信息自由、民主辯論、隱私或個人自治的利益,都可以為限制版權提供正當理由。以表現自由為例,正如吳漢東教授所指出的,表現自由在基本**體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對于經濟自由等權利,表現自由應當具有“優越地位”,即應看作是具有優先性的法價值。表現自由優于經濟自由的原則在各國***理論與實踐中都得到承認。這就是說,版權的獨占性質不應構成思想表現和信息交流的障礙。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各國版權法都對作品的獨占權利設定了必要限制,以保障表現自由權利的實現。沒有理由認為,在網絡時代,基于表現自由對版權的限制會失去存在的基礎。比如,出于批評、評論的目的,人們有權對版權作品進行適當引用或復制:學術論文出于評論目的可以復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報社記者為了指出其錯誤可以發表***家的演講,所有這些都是本原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考慮到在因特網上各種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和公共辯論將更顯活力,合理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規則在數字世界必將繼續占有一席之地,正如在傳統印刷世界的情形一樣。從語源學上講,版權不僅表示復制權,而且表示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當立法機關對特定案件的情勢并沒有表示明確的態度時,法院就常常采用合理使用制度作為一種彈性機制,以便平衡這類案件中版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利益。例如在1984年,美國**高法院明確指出,應推定非商業性私人復制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不必為了保護對作者的創作激勵而禁止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沒有明顯影響的私人復制行為,對這種非商業性使用作品行為的禁止只會阻礙人們獲得作品的思想,而不會帶來任何收益。”而在LewisGaloobToysInc.案的審理過程中,法庭支持原告發行一種“游戲精靈”的權利,這使得任天堂游戲的用戶在玩游戲的過程中可以有一些臨時性的變化,而在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案中,法庭認定,在線服務提供者自動張貼源于用戶的因特網信息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上述案例都成功地利用版權限制法理解決了法律不時與高新技術發展脫節的矛盾,使得版權法保持面向未來的適度彈性和靈活性。五、市場失靈與版權限制“市場失靈”是解釋版權限制依據的經典理論之一。根據這一理論,版權法之所以不愿意擴大版權保護范圍以徹底禁止私人使用,不但不追究在理論上有可能構成侵權的行為,反而將其認定為合理使用。版權,亦稱“著作權”,符號:?。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江西專業版權代理是什么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江西品牌版權代理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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