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HS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危害類別共計包括29大項,其中物理危害17項,健康危害10項,環境危害2項。這其中易燃性、急毒性、皮膚腐蝕/刺激、嚴重眼損傷/眼刺激、皮膚致敏、急性和慢性水生危害常見于農藥危害分類。2015年FAO修訂并頒布的《農藥良好標簽規范》納入了GHS的主要內容,并就如何將GHS的規定應用于農藥標簽提出了建議;此外,2009年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已根據GHS標準更新了農藥的推薦分類,將GHS制度中的急性口服和皮膚毒性納入農藥的危險分類中。通常情況下,農藥的活性成分、用于重新配制/包裝/處置的散裝農藥制劑或其他農藥制劑成分如果不打算直接使用,則被視為工業化學品,需要按照GHS制度要求來進行分類并編制合規的一書一簽。CRChemical是基于海量化學品數據和危害標準分類的智能化學品分類與SDS編制軟件。青島油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格式
SDS緊急情況概述填什么內容?緊急情況概述描述在事故狀態下化學品可能立即引發的嚴重危害,以及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從而需要緊急識別的危害,為化學事故現場救援人員處置時提供參考,是我們國標特有的內容。內容包括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性,重大或特殊的火災或火暴炸危險性(如可擴散到點火源、能夠形成火暴炸性混合物,可燃粉塵火暴炸危險等),是否屬于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自燃物,不穩定(反應)或遇水反應,是否可引發重大反應性危害等。深圳甲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視頻合規化學提供化學品危險性(GHS)分類培訓、GHS標簽編制培訓。
我國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監管日趨嚴格,SDS及安全標簽也越來越多地在各類查驗或審核環節被強制要求提供。企業也發現,原本只需網上下周就能搞定的問題,現如今花了錢出了力都未必能順利解決。在進出口法檢及危化品登記等過程中,有這些“埋在”SDS及標簽中的“易踩雷區”。一、產品名稱不規范:經常有企業出于商業機密考慮,用產品代號或編號作為產品的名稱,這一做法本身無可厚非。然而海關或應急部門在查驗一書一簽時,卻基本不會認可這一行為,必須要帶有漢字的產品名。二、引用過期法規或標準SDS及安全標簽:雖然沒有明確的有效期,但是監管者通常都會要求企業提供現行法規或標準下編制的報告。很多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或因為合規意識淡薄,提供若干年前的舊報告,這種情況,一般會被要求強制整改。三、報告前后矛盾:監管人員在查驗報告時,要求企業提供的報告內容必須前后一致。而這一要求往往是企業痛點,原因在于企業相關人員的技術專業性偏弱。比如下圖中SDS第二部分與第十四部分內容就明顯矛盾。除此以外,SDS/安全標簽查驗過程中的常見錯誤還包括:SDS及標簽內容不一致、SDS翻譯不準確、報告順序錯誤、應急電話不合規范、數據匱乏或錯誤等等。
SDS防護設備如何選取?個體防護設備是從業人員為預防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傷害所穿戴、配備和使用的各種護品的總稱。包括安全帽、防寒服、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設備的選取首先需要企業確認生產場所的作業類別,例如有粉塵產生的作業、高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等,然后結合產品的危險特性,例如易揮發、與水反應等,對應GB/T11651-2008中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表格,選取對應的防護設備。如果是編制其他版本的報告,可以參考歐盟第92/58/EEC號指令——關于在工作場所提供安全和/或健康標志的下限要求;或南非標準局 SABS 0265:1999等。合規化學解決包裝問題,確保分裝合規,MSDS將永遠跟隨產品流轉。
SDS化學品禁配物怎么獲取?一般是參考GB15603。很多純物質也可以在國際數據庫中檢索到。SDS毒理學數據來源有哪些?哪些數據的參考價值更高?毒性數據與分類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純物質的急毒性數據可以在美國醫學圖書館、德國有害物質數據庫等國際數據庫獲取。一般經口毒性數據參考大鼠LD50值;經皮優先參考兔子LD50值,其次考慮大鼠LD50值;吸入一般參考大鼠4小時LC50值。混合物整體毒理學數據一般是靠試驗獲取,法規也允許使用計算公式來估算產品整體的毒性。當多個數據來源的數據不一致時,一般優先采納更好的數據庫數據或實驗室的實驗數據,例如,①實驗數據是否來自GLP實驗室;②實驗物種是否為推薦物種(經口-大鼠,經皮-兔子/大鼠,吸入-大鼠);③實驗是否按照OECD試驗指南等國際認可的實驗方法進行測試;④如果有多個實驗結果符合上述三個要求,優先選取的實驗數據。如果產品有更可靠的實驗數據,且與急毒性分類不一致時,優先依據數據來對產品的急毒性進行分類。合規化學提供SDS法規培訓、SDS編制培訓、危險品運輸(TDG)分類培訓。衢州乙苯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SDS第15部分標明法規信息:主要是化工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條款和標準。青島油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格式
馬來西亞實施GHS制度的主要技術文件包括:CLASS法規及ICOP操作規范,其中ICOP操作規范詳細規定了化學品危險性分類、SDS和標簽編制的規定,并給出了物質在馬來西亞的分類清單。在ICOP正式實施后,馬來西亞要求物質和混合物都自2015年4月17日開始強制實施GHS制度。馬來西亞ICOP內容上與GHS制度第3修訂版本保持,與GHS制度相比存在一定的滯后性(GHS制度第8修訂版變更內容可查看GHS第8修訂版系列解讀),分類上暫未采納化學性質不穩定氣體、發火氣體、退敏爆物等危險性危害;此外,針對呼吸/皮膚致敏這項健康危害,馬來西亞沒有細分1A、1B子類別,其余危害類別基本與GHS制度保持一致。在危害分類邏輯方面,馬來西亞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關規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類閾值上,馬來西亞較之還是稍有差異的。青島油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