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在1994年頒布了本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第514號法)(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1994(Act514)),并于1997年頒布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包裝和標簽)》(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Classification,PackagingandLabellingofHazardousChemicals)Regulations1997(簡稱CPL法)。隨后在2013年依據《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第514號法)頒布的CLASS法規《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危險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安全數據表)》(Classification,LabellingandSafetyDataSheetsofHazardousChemicals)取代了1997年頒布CPL法規,該法規于2013年10月11日發布在《聯邦公報》上,轉化的是**GHS制度第3修訂版;在此基礎上,職業安全與衛生部(TheDepartmentof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于2013年發布了《化學品分類和危害通報行業操作規范》(ICOP)(IIndustryCodeofPracticeonChemicalsClassificationandHazardCommunication),為供應商提供有關化學品分類以及根據CLASS法規準備標簽和安全數據表的指導。這也預示著馬來西亞GHS實施與**法規的接軌。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化學品的生產、操作、銷售、經營、運輸等整個生命周期中都需要提供合規的MSDS。淮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是一套國際導則文件。該導則是為了確保危險材料的安全制造、處理、使用、處置和運輸。GHS用于:根據化學品的數據和危險(害)分類標準進行分類。識別判定化學品的物理危險、健康和環境危害。為化學品制造廠商和經銷商提供定義明確的分類要求,以傳遞公示化學品的危險(害)信息和防護措施。根據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發布的《危險性公示標準(theHazardCommunicationStandard,HCS)》要求,所有的危險化學品都需要編制安全數據說明書。危險性公示標準要求用人單位向作業工人提供他們在作業場所可能接觸的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包括這些化學品相關特性和潛在危害信息。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掌握他們使用或處理處置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數據說明書,并確保工人能夠獲得它們。SDS必須每年更新一次,并且其內容必須包括該化學品的成分、物理和化學性質、消防措施、事故泄漏釋放安全措施、處理和儲存、暴露控制和個人防護等信息。編制SDS的目的是確保工人能夠獲取他們可能暴露接觸的化學品信息,并促進工作場所職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北京汽油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制CRChemical是基于海量化學品數據和危害標準分類的智能化學品分類與SDS編制軟件。
歐盟SDS的編寫指南文件對第1部分的應急咨詢電話做了如下要求:1,歐盟境內部分成員國指定了本國化學品應急咨詢的服務機構,并把聯系方式在ECHA網站上做了統一公布,便于化學品供應商查閱,如果化學品可能流通到丹麥市場,則其SDS的第1部分必須提供圖2指定應急服務機構的電話。此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①GHS制度類似,如果應急響應機構的服務范圍有限制,例如只針對醫護人員提供中毒急救服務,或服務時間有限,此時,也必須做詳細列明;②正式在SDS中使用該號碼之前,務必與應急響應機構進行溝通,確認是否可以公開其電話號碼,或者是否需要履行相關申請手續;2,成員國沒有指定應急服務機構,此時需要化學品供應商自己或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提供此類服務。相比于國內的應急電話要求,歐盟既不要求響應時間24h,也可以接受國際應急電話。此外,電話服務的語言必須是化學品貿易所在地的官方語言。
馬來西亞實施GHS制度的主要技術文件包括:CLASS法規及ICOP操作規范,其中ICOP操作規范詳細規定了化學品危險性分類、SDS和標簽編制的規定,并給出了物質在馬來西亞的分類清單。在ICOP正式實施后,馬來西亞要求物質和混合物都自2015年4月17日開始強制實施GHS制度。馬來西亞ICOP內容上與GHS制度第3修訂版本保持,與GHS制度相比存在一定的滯后性(GHS制度第8修訂版變更內容可查看GHS第8修訂版系列解讀),分類上暫未采納化學性質不穩定氣體、發火氣體、退敏爆物等危險性危害;此外,針對呼吸/皮膚致敏這項健康危害,馬來西亞沒有細分1A、1B子類別,其余危害類別基本與GHS制度保持一致。在危害分類邏輯方面,馬來西亞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關規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類閾值上,馬來西亞較之還是稍有差異的。SDS第1部分標明化工品名稱和制造商信息。
GHS制度(第八修訂版)在附件四SDS編寫指南中明確規定:所有SDS都必須在第1部分提供應急電話號碼,而且如果該號碼的應急服務有任何限制,必須詳細說明, 例如:響應時間(周一到周五,8:00~18:00)或者提供的信息有局限(如只醫療緊急情況或運輸緊急情況)。國內SDS編寫的重要技術標準GB/T17519-2013,它是GB/T16483的重要補充,對SDS十六個部分的信息要求給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對應急咨詢電話做了如下明確規定:1,響應時間:24h;2,提供方:①化學品供應商(或生產商),或;②化學品供應商(或生產商)簽約委托的第三方;③進口化學品:應急咨詢電話提供方中至少有1家在中國境內。如上所述,相比于GHS制度,中國對應急電話的要求更加明確,既規定響應時間要做到24h,又要求進口化學品的應急服務商至少有一家在國內。以上要求和原國家安監總局出臺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年第53號令)中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應急電話要求完全一致。SDS第9部分標明理化特性:主要描述化工品的外觀及理化性質等方面的信息。鹽城油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SDS第3部分標明危害信息:簡要概述本化工品**重要的危害和效應。淮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
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簽兩種安全公示方式有7個要素是相同的,但仔細比較每個要素的具體要求還會發現有細微的差異,具體總結如下:1,化學品標識AQ3047要求的化學品標識展示內容包括:化學品的中文名稱和通用名稱;而GB15258還要求體現產品的英文名稱。此外,AQ3047要求體現化學品的CAS號,但未對混合物組分展示給出詳細規定;GB15258則要求列出混合物中對分類有貢獻的組分(包括名稱、濃度或濃度范圍),組分個數還以不超過5個為宜。2,報警電話/應急咨詢電話安全警示標志的報警電話只要在發生化學品安全事故時,能***時間發出報警信號就可以,而安全標簽中應急咨詢電話要求必須是國內24h響應,能夠及時針對化學品發生的安全事故給予技術指導。企業通常會選擇第三方提供的專業咨詢電話服務。淮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