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例如,某商場銷售一臺熱水器,價格為3000元,并上門為顧客安裝,另加安裝費200元。按稅法規定,銷售熱水器屬于增值稅的范圍,取得的安裝費屬于營業稅中建筑業稅目的納稅范圍,即該項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但該項銷售行為所銷售的熱水器和收取的安裝費又是因同一項銷售業務而發生的。因此,該百貨商店的這種銷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由于該商店是從事貨物的批發、零售企業,該店取得的200元安裝費收入應并入熱水器的價款一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解讀詞條背后的知識查看全部快法務北京快又好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總局:2018注冊公司、辦稅、注銷公司將有這5大變化近日,與廣大企業息息相關的工商總局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一個重要通知——《關于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知》。可以看出,該通知主要是寫給各地方工商局和稅局的,但其中也有與企業攸關之處。 頭屯河區稅務咨詢服務;沙依巴克區會計稅務咨詢服務中心
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內,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申辦、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稅,設置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等納稅事項的服務活動。[1]中文名稅務代理外文名Taxagent類型行為隸屬稅務過稱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托目錄1基本介紹2法律特征3業務范圍4主要特點5一般程序6作用影響7遵循原則8適用范圍9執業風險10相關文件11代理機構12關系責任稅務代理基本介紹編輯稅務代理是代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屬性,屬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種。具體來說,稅務代理就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一般來說,您可以在注冊稅務師的幫助下,減少納稅錯誤,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做好稅收籌劃,注冊稅務師還可以協調稅收征納雙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見進行調解,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級稅務申請相關事宜。稅務代理法律特征編輯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烏魯木齊縣專業稅務咨詢顧問烏魯木齊稅務咨詢業務;
也有選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可見,稅務代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形成的合同關系,理應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稅務代理不僅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而且是一種專業知識服務,因而稅務代理人在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也應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報酬應依照國家規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3.客觀公正原則稅務代理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稅務代理人介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之間,既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稅務代理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服務為宗旨,正確處理征納矛盾,協調征納關系。在稅務代理過程中,既要對被代理人負責,又要對國家負責,代理行為既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稅務代理適用范圍編輯稅務代理的范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允許稅務代理人從事的業務內容。盡管世界各國所規定的業務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原則是大致一樣的,即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主要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委托的各項涉稅事宜。《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規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
第七章代理責任第四十三條稅務師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書的規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的,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代理行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收回稅務師執業證書,停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二年。第四十五條稅務師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仍進行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吊銷其稅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第四十六條稅務師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懲處。第四十七條稅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分。第四十八條稅務師、稅務代理機構從事地方稅代理業務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或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處理。第四十九條稅務對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進行懲戒處分時,應當制作文書、通知當事人,并予以公布。達坂城區稅務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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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第三條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第四條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稱為稅務師,其工作機構是按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的機構。稅務師必須加入稅務代理機構,才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第五條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稅務代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七條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對稅務代理人進行監督、指導。第二章稅務師的資格認定第八條國家對稅務師實行資格考試和認定制度。資格考試辦法,另行制定。沙依巴克區會計稅務咨詢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