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遞內夾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交給不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托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物流企業不得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承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運輸企業、物流企業發現違反規定交寄或者托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第二十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在本單位網站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智能危險化學品監管系統
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并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甘肅中小學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軟件申請購買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并保存檢查、整改記錄。第二章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后,對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
危險化學品軟件:打造安全的化學品管理新紀元在當今工業化快速發展的時代,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成為了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南京駿飛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行業內的佼佼者,深耕智能危險化學品軟件研發領域,致力于為企業提供、安全的化學品管理解決方案。我們的危險化學品軟件,采用的信息技術,實現了對化學品的從采購、存儲、使用到廢棄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軟件界面友好,操作簡便,能夠實時監控化學品的狀態,有效預防的發生,確保企業的生產安全。該軟件具備強大的數據分析功能,能夠精細預測化學品的需求與庫存變化,幫助企業實現科學合理的庫存管理,降低運營成本。同時,軟件還支持多種報表生成,方便企業進行數據匯總與分析,為決策提供支持。在智能化方面,危險化學品軟件引入了人工智能算法,能夠自動識別化學品的風險等級,提供針對性的安全管理建議。此外,軟件還支持遠程監控與預警功能,無論身處何地,都能隨時掌握化學品的安全狀況。南京駿飛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險化學品軟件,以其的性能、穩定的表現以及高度的定制化能力,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信賴與好評。我們堅信,通過我們的不懈努力與創新。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教學、科研、醫療、測試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可使用儲存室或者儲存柜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單個儲存室或者儲存柜儲存量應當在50公斤以下。第二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人力防范、實體防范、技術防范等治安防范設施,防止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第二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定期核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存放情況。危險化學品申購和危險化學品過程管理的工作舉措,對提高高校實驗室管理水平,實現危險化學品管理規范化。上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軟件
近幾年,高校頻繁發生火災等危險事故,實驗室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熱點。智能危險化學品監管系統
自用一次性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對備案后1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單位,可以發給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有效期6個月。對個人購買的,只辦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第十條經營單位銷售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委托文書應當載明委托人與被委托人雙方情況、委托購買的品種、數量等事項。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前兩款規定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報告。經營單位在查驗購買方提供的許可證和身份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公安協助核查。公安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于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于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經營單位。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智能危險化學品監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