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原告:上海XX機械有限公司代理人:吳劍勇律師、聯系電話:.被告:上海XX超聲波電?設備制造?第二被告:王洪澤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訴訟雙方簽訂的《制造設備配件定制合同》解除。2、請求判令兩位被告共同承擔雙倍返還定金、賠償經濟損失。事實與理由因為原因,原告生產機生產線的機械設備,因此需要采購相關設備配件。2020年原告與被告簽訂《制造設備配件定制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購超聲波焊接機,預付20%定金。原告付款之后,被告在當天就表示可能不能按期交貨,面談時表示加價后可以優先安排。在原告的強烈下,被告交付了個合同的少部分貨物,且大部分均無法調試合格,直到被告盡然不再繼續調試。第二個合同未交付任何貨物。原告認為,被告利用發展,特別是國外也在增長的機會,隨意接收定貨收取定金,收款之后故意不供貨,借此機會抬高物價來達到發國難財的目的。雙方合同有明確的交貨期限,被告未按期交貨,已交的少部分貨物也不合格,經過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采購被告設備的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同時,被告上海XX超聲波電?設備制造?是個?獨資企業。投資人王洪澤應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遇到經濟法律問題?吳劍勇律師,您的專業顧問。江蘇質押合同經濟糾紛律師
”唐xx:“我和你說清楚,一你是想賺穩定的利息,你原來在支付寶就百分五,我朋友那邊一分的利息,年收益是你支付寶,所以這個是投資行為,我出發點也是為你好。二錢我和你說的很清楚,是放在我朋友了,他支付利息,至于他用來做什么我不清楚……我一直在幫他墊付了兩年的利息……三說了,你要告他我可以提供他的借條給你……”陳x:“你把你說的借條給我就是了……”唐xx確認微信聊天中陳x、唐xx的身份,但對內容有異議,認為可能存在刪減,但唐xx處已將內容刪除,無法核實,聊天記錄中唐xx從未承認20萬元系向陳x的借款,雙方之間的轉賬也遠遠超過20萬元,所以該份證據與本案無關。對于微信聊天中陳x所述的“擔保”、“你說的借條”,陳x陳述:唐xx稱他的一個朋友需要錢,向陳x借款200萬元,并說由唐xx做擔保,陳x并沒有這么多,多出借20萬元,唐xx承諾每月給陳x利息2,000元,所以陳x轉賬給唐xx系爭20萬元。五、2019年10月,陳x已就20萬元借款起訴唐xx,案號為(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在該案中提供了與本案一樣的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只是陳x在該案中主張的20萬元系2015年3月5日、6日的轉賬合計,同時主張2015年4月1日唐xx給陳x的轉賬1。黃浦區經濟糾紛律師服務內容經濟律師事務代理,吳劍勇律師讓您的法律問題迎刃而解。
與原告自行在憑證上的記載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納。在雙方委托理財關系中,被告稱案涉款項已經投資失敗,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支持,故其主張投資失敗不同意返還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原告在委托理財關系中不能說明其案涉款項收益支付存在明確約定,故其主張的相關利息及保險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無證據證明案涉債務屬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主張被告李xx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減少部分訴求主張金額為34700元,是其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據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接受的被告向原告返還投資款34700元;七.吳律師對法院判決的法律分析嚴格按委托投資的性質及法律后果,委托投資所造成的風險及帶來的收益,都是由出資人承擔全部法律風險、也是由出資人享有全部收益,風險及收益本身與接受一方是沒有直接關聯性的,接受一方即不承擔風險也無權享受收益,也就是說委托投資假設出現虧損了,接受一方本身是不需要對這個虧損進行賠償的,即接受一方無義務虧損虧損后的返還責任。
被告抗辯每月2000元是股息的意見不能成立。1、被告是存在投資經驗的經商人員,對股息與利息的性質應該明晰,不會錯誤地將股息備注為利息。2、如果是股息應該從公司支付給原告,而不是從被告個人處支付。3、股息是根據經營收益高低來確定金額的,不可能是每月固定2000元。4、股息一般是投資一段時間之后,按年、甚至數年之后才會產生并分配收益,不可能在第二個月就支付股息。5、股息的支付是要由公司股東做出決議之后再行支付,而不是被告個人決定支付。6、如前述第1點,被告對股息與利息應存在清晰的認識,假設退一步被告對股息與利息概念模糊的話,那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備注為“還款”就明確地不會出現概念不清,備注“還款”足以表明被告當時的主觀思維是在歸還借款,如果是支付股息的、怎么會備注為還款。所以股息的抗辯完全不能成立,只是被告個人的一面之詞。三、被告抗辯“一案審”不能成立。一案審是同一個事實,根據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的起訴狀及判決書的內容,所主張的是2015年3月5日及3月6日的轉帳。而本案所主張的是2015年4月3日的轉賬,原告所主張的基礎事實不是同一個事實,不屬于一案審或一事不再理。吳劍勇,經濟案件律師,法律問題的終結者。
案件基本情況合作雙方以合伙形成共同投資醫療項目,投資項目共計240萬元,投資人出資,其余全部由管理人出資,雙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投資份額。因為投資雙方關系較為緊密,在合伙之初沒有簽署書面的合伙協議,而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進行合伙合作。合伙開始不到一年時間,因為合伙項目還在市場開拓早期,按項目投資規律,項目早期基本上是投入多收益少,所以一開始是處于虧損狀態,投資方看到虧損之后就提出退伙,而且是直接要求退回全部投資,不承擔任何虧損,管理人及公司則要求退伙可以,并找各種理由與借口影響合伙體的正常經營,甚至是擾管理人的日常生活。管理人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未經清算審計先付退回了100萬元。之后投資人作為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公司及管理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退回余款,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后,以公司為反訴原告提出了反訴,要求依據合伙合同進行司法審計清算資產結余,要求投資人向公司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55萬元。二、一審法院審理要點原告起訴要求返還合伙投資款,被告反訴要求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法院是否應該受理反訴,在同一個案件一并處理本訴與反訴,并根據司法審計的合伙體資產結余作出退伙與結算投資款余額的民事判決。吳劍勇,經濟糾紛律師,法律問題的解答者。黃浦區經濟糾紛律師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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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錢款往來均是投資款、公司轉賬、旅游、租房等錢款,該筆錢款即為公司的業務交流款項。縱觀本案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中院認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至被告湯某的個人銀行賬戶,非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同時,對于所謂的業務交流款、公司交易往來,湯某在一審及二審中均始終未就是何業務、有何交易做出明確、具體的陳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其次,每月湯某都從其個人賬戶向程某轉賬交付一定的金額,其中三筆明確備注為利息。該些錢款從時間、數額以及往來賬戶上看,符合程某所述歸還借款利息的基本特點。再次,程某與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存在湯某認可程某通過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內容,且其已墊付兩年利息。除實際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該聊天記錄中所述借款的數額、利率及還款情況均可與程某的陳述相互印證。就該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的借款金額,湯某稱與本案無關,但始終未明確究竟是雙方之間哪一筆或哪幾筆的錢款往來對應該往來。并且,湯某在微信聊天中稱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條,然而湯某并未提供任何與此相關的書面借條,也未提供其所謂將錢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轉款憑據。故此中院認為。江蘇質押合同經濟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