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瓟U展閱讀:哪些勞動爭議可申請仲裁及調解原則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效力如何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情形應該怎么解決閱讀全文>>4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一、我國的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是多久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秳趧臃ā逢P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喿x全文>>5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糾紛大量涌向法院。調解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法定結案方式。駐馬店律正法務,協助您處理離婚和家庭糾紛。湖濱區到底駐馬店律正法務法律
折疊合同"合同"的概念源自"有約必守"這一法律用語。合同可以是單純的日常買賣,也可以是指復雜的多方協定。合同可以經由口頭約定(如買報紙)或以書面約定(如簽訂雇用合同)。有時,一些正式程序(如書面約定或證人保證)對合同是否有效是必須的(如買一橦房子)。在大陸法系中,合同的成立著重要約與承諾兩個要素。譬如在法國、德國,一般的合同只需單純地以"合意"(由要約與承諾所構成)為基礎便可成立。而除了要約外,尚有所謂要約之引誘這個概念,其乃指足以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自己承諾后,合同始能成立。然而當事人的行為到底是要約抑或是要約的引誘,往往難以判斷。譬如在中國臺灣**的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戴爾電腦因為內部系統設定錯誤,因此造成其線上購物網站錯誤折扣7000元,而使原本售價8700元之顯示器以1700元之售價在網絡上販售,然而之后戴爾電腦不肯照訂單出貨,而*愿意以抵用券予以補償下訂的消費者,遂有消費者分別向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就此案例,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戴爾電腦于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之行為,*屬要約之引誘。然而相同的案件由不同人于臺南地方法院所提起的訴訟中,卻認為此等行為屬于要約。召陵區怎么駐馬店律正法務處理駐馬店律正法務,**您進行商標注冊和**。
咨詢勞動糾紛仲裁時效多久348次閱讀圖文勞動糾紛仲裁要多久1、一般需要三個月左右,但是,仲裁后一般案件會進入訴訟程序,時間較長。2、具體說來,你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個申請期從你遞交材料到受理**長不超過5天,前提是你的申請材料符合受理規定。從受理日至裁決作出之日一般在45天,**長不超過60天。而且你這個拖欠工資的情況,裁決作出當日就生效了。2023-06-071404次閱讀文章勞動糾紛仲裁時效是多久勞動仲裁的時效的時間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的,去勞動局仲裁一般會在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時起四十五天內,作出裁決。若是依舊不知道勞動糾紛仲裁時效是多久可以選擇繼續閱讀此文。1609次閱讀咨詢勞動糾紛仲裁時效多久376次閱讀圖文勞動糾紛多久可提仲裁一年內可以提起仲裁,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勞動糾紛怎么處理來源:華律網整理2023-06-081166人看過勞動糾紛主要是發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一般是針對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怎么辦呢?華律網小編希望各位都能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下面是華律網小編帶來的幾種解決方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應做好以下工作:一、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二、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三、。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駐馬店律正法務,**您進行商業合同的起草和審查。
三)2010年9月14日,比較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比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稱,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比較高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介紹,經過了兩年半時間的調研論證、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見,***經比較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該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條文雖然*有18條,但其蘊含的內容卻十分豐富。司法解釋除重點提及追索加班費案件的舉證問題外,還完善了現行法律非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勞動爭議案的處理,界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等。孫**透露,全國法院2008年一審勞動爭議案件收案,較2007年增長,同比增長。解讀企業與職工須平等協商加班司法解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解讀(比較高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杜萬華。駐馬店律正法務,專注于非訴解決方案。汝南什么駐馬店律正法務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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