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稅務服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理清“稅務服務”的概念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理解稅務服務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稅務服務的主體: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務服務有著關系。其一是稅務機關;其二是中介機構,如稅務師、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三就是社會媒體。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稅務服務主體中,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原因在于,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于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崇明區方便稅務服務客戶至上
稅務機關在執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行為的方式難以規范。為納稅人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說明了權利與救濟的關系。稅務服務法律地位的確立引起的較大變化在于為納稅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稅務服務既然被確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那么在稅務機關負擔起對納稅人提供法定服務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享受法定服務的權利。在這種權利不能實現或實現不當時,權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方式尋求幫助。上海信息稅務服務優點優化稅務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促進稅收管理,才能推動稅收工作的大范圍進步。
我們可以將稅務服務行為界定為: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我國對于稅務服務行為性質的認識隨著稅務服務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具有現代意義的稅務服務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全國稅制變革工作會議上。其確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稅收征管變革工作會議上。這一時期,稅務服務得到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的充分重視。稅務服務的形式不斷更新,在服務的規范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所有的這些變化都始終沒有解決或者說是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稅務服務的法律地位這一基本的問題。
稅收執法環境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理和整頓,致使經濟案件層出不窮,依法納稅風尚難以形成。納稅意識淡薄,征稅服務意識差,長期以來,我國公民納稅意識不強,納稅觀念淡薄。公民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沒有很好地履行征稅義務,沒有使其得到大范圍的服務待遇。稅法宣傳不夠: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宣傳稅收知識,講解稅收政策的主要形式,是喚起人們納稅意識的根本途徑。隨著變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法也打破了以往的“界線”,從企業走向行政、事業單位。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
征收管理部門體現著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申報服務現狀:從1994年稅收體制變革以來,申報納稅制度在稅務征收管理中大范圍推行,到現在已形成了一種制度。納稅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納的稅金。稅務機關征收人員依照各稅申報繳納期限,足額限時解繳稅款入庫。而在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瞞報、漏報、少報稅金現象屢屢出現,或是拖延報交稅款,但稅務機關又不能及時發現,致使稅款流失或被挪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損失,使稅務申報服務流于形式。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系。虹口區第三方稅務服務范圍
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崇明區方便稅務服務客戶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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