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第四十八條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條***款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靜安區各地食用農產品供應商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銷售者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60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中文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布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類別規章文號國家食藥監管總局令第20號通過時間2015年12月8日發布時間2016年1月5日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目錄1發布通知2政策全文3政策解讀發布通知編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局長畢井泉2016年1月5日政策全文編輯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章總則***條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虹口區優點食用農產品廠家現貨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三十八條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第二十七條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二十八條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可以作為***明。第十四條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第十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七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第十八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楊浦區各地食用農產品加工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靜安區各地食用農產品供應商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第三章銷售者義務第二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第二十四條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靜安區各地食用農產品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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