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第三十一條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三十二條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第三十三條銷售獲得***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閔行區放心食用農產品交易價格
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第二十七條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二十八條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青浦區優點食用農產品銷售方法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第十九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第二十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二十一條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第二十二條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并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第八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第九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第十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第十二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第十三條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會、鄉鎮**等出具***明;***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奉賢區口碑好食用農產品生產廠家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閔行區放心食用農產品交易價格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銷售者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60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中文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布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類別規章文號國家食藥監管總局令第20號通過時間2015年12月8日發布時間2016年1月5日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目錄1發布通知2政策全文3政策解讀發布通知編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局長畢井泉2016年1月5日政策全文編輯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章總則***條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閔行區放心食用農產品交易價格
上海諾康蔬菜有限公司總部位于勝辛北路1888弄1號109室,是一家上海諾康蔬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8月18日,注冊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區勝辛北路1888弄1號109室,法定代表人為黃先寶。經營范圍包括食用農產品(不含生豬產品、牛羊肉品)的銷售,食品銷售。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的公司。上海諾康深耕行業多年,始終以客戶的需求為向導,為客戶提供***的蔬菜,食用農產品。上海諾康不斷開拓創新,追求出色,以技術為先導,以產品為平臺,以應用為重點,以服務為保證,不斷為客戶創造更高價值,提供更優服務。上海諾康始終關注自身,在風云變化的時代,對自身的建設毫不懈怠,高度的專注與執著使上海諾康在行業的從容而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