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6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盡管明確規定了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履行的勞動法律方面的法定義務,但沒有明確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定性,未明確把用工單位也列為用人單位,不要求用工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一般認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機構通常提供各種職業類型的派遣員工,用工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員工。錫山區方便勞務派遣便捷
由于來自國企等方面的阻力,已經開始起草2年半的《勞務派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難產,不得已之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欲將《條例》降級為《勞務派遣辦法》出臺。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出臺的時間更長,難度更大,而國內勞務派遣市場亟待規范,“制定辦法出臺的可行性可能會大一點”。正在制定中的《勞務派遣辦法》,屬于人社部部頒辦法,相當于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規定的實施細則,用來規范目前勞務派遣中的模糊地帶,在無其他更高規格的法規出臺前,屬于**性政策。徐州本地勞務派遣供應勞務派遣在我國受到嚴格的法律監管,主要法律依據包括《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像云南這些工人年復一年地在這家公司**干活,顯然不符“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勞務派遣”來用工顯然是違法的,是徹頭徹尾的“逃避”而非“規避”。而現在無論是國企、民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只能說明勞動法成了擺設。“勞務派遣”這種玩名稱的把戲,是種嚴重剝奪勞動者權益和尊嚴的“創造”,這樣的惡行泛濫成災,顯然是因為相關法規缺乏執行力。隨著勞動力市場由“買方市場”逐漸向“賣方市場”轉化,勞動者的**意識會進一步覺醒。而那些漠視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用工單位,也終將因短視而受到懲罰。
對輔助型崗位的解釋是為用工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崗位由用工單位和本單位或職工**通過集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合同確定。此外,勞務派遣工人利益受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需要連帶負有責任。但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規定如何處罰,具體數額仍待斟酌。一位接近人社部人士告訴記者,《勞務派遣辦法》出臺后,針對本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維護勞務派遣工利益,可能就傷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如果維護用人單位的現有利益,就可能使勞務派遣工的利益持續受到影響,這種傷害可能長期無法糾正。將加強對勞務派遣行業的監管,推動行業規范化發展,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對用工單位的規制《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另外,《勞動合同法》第60條第3款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而員工則可通過勞務派遣更好地發揮個人才能,實現個人價值。徐州國際勞務派遣供應
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錫山區方便勞務派遣便捷
勞動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新型用工形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錫山區方便勞務派遣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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