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務派遣單位的用人單位地位《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比較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在我國受到嚴格的法律監管,主要法律依據包括《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南京品牌勞務派遣概況
2.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64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南京品牌勞務派遣概況同時,通過批量派遣,還能享受規模經濟帶來的成本優勢。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像云南這些工人年復一年地在這家公司**干活,顯然不符“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勞務派遣”來用工顯然是違法的,是徹頭徹尾的“逃避”而非“規避”。而現在無論是國企、民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只能說明勞動法成了擺設。“勞務派遣”這種玩名稱的把戲,是種嚴重剝奪勞動者權益和尊嚴的“創造”,這樣的惡行泛濫成災,顯然是因為相關法規缺乏執行力。隨著勞動力市場由“買方市場”逐漸向“賣方市場”轉化,勞動者的**意識會進一步覺醒。而那些漠視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用工單位,也終將因短視而受到懲罰。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梁溪區本地勞務派遣好處
這種用工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是我國人才市場近年來運用的一種新型用人方式。南京品牌勞務派遣概況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勞動派遣、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一種現代人力資源配置方式。在這種模式下,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然后將其派向其他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則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作為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這種用工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是我國人才市場近年來運用的一種新型用人方式。南京品牌勞務派遣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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