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規范監督管理,***實行信用承諾第二十條中,企業作為申報的責任主體,須對入庫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作出虛假承諾的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第二十二條中,各市(縣)、區科技部門加強對在庫企業的動態管理,對已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在庫企業,應及時報請市科技局予以出庫,對已納入培育庫的企業,發現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請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資格。第二十三條中,對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違法行為,按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并追回獎補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吳江區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推廣
2022年度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一、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2022年度出庫工作各市、區科技部門負責出庫企業的審核工作。各地要加強對入庫企業的動態管理,并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對入庫企業(包括2021年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況的入庫企業報請市科技局出庫或取消培育資格:1.出庫企業(1)2021年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2)2019年度入庫至今尚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3)發生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后不符合入庫條件的企業。2.取消培育資格企業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各縣級市(區)科技部門對擬出庫或取消培育資格的入庫企業,須填報“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2022年度出庫及取消培育資格企業匯總表”(見附件),于5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一份)上報蘇州市,同時報送excel電子檔。 張家港資金獎勵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指導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要求是哪些?
重點任務(一)加強高企培育組織領導。成立以**領導牽頭,相關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定期交流溝通制度,細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標任務,及時通報各市、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認定情況。加強業務指導,提高企業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的重視程度,共同做好企業服務工作。不定期召開高新條線碰頭會議,收集、總結、推廣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先進經驗做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二)完善高企培育工作機制。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加快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機制。進一步健全以地方為主的培育工作體系,高企培育庫入庫評審工作前移,由各市、區科技局按照統一評審標準組織實施,經各市、區科技部門評審通過并推薦的企業納入市級高企培育庫。(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市、區**<管委會>)
2、科技成果轉化材料(1)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描述匯總表(2019-2021);16個轉化成果(近3年內轉化,申報當年取得的不算)(注意轉化過程描述表的邏輯關系特別是與第五部分企業產品情況說明之間的關系和編寫質量)(2)附件材料A.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匯總表(知識產權類)(與《高企認定申請書二、知識產權匯總表-致》,沒有的不能列入此類成果轉化)B、知識產權類成果轉化附件(知識產權首頁,可以不另附但須注明見知識產權部分附件)A.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匯總表(登記技術合同類)B、技術合同類成果轉化附件(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審核表)A、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匯總表(知識產權許可類)B、知識產權許可類成果轉化附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A、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匯總表(**驗收類)B、**驗收類成果轉化附件(**驗收批文)3、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材料(1)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匯總表(2)附件資料(制度文本+應用實施證明)五、企業產品情況說明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說明一覽表(2021,PS表上的產品)2、企業檢測報告、銷售合同或技術合同及發票匯總表(2019-2021)3、附件資料(檢測報告6個左右、銷售合同、售發票、產批文等。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情形十三因企業經營活動、戰略調整致使高新技術產品與企業申請時發生完全變化等,存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風險。情形十四未建立研發費用專賬管理,或者專賬管理不達標,存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風險。情形十五財務管理不規范,季報、年報填寫的數據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體系要求,有偷稅漏稅行為等,存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風險。參考政策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的優勢有哪些?虎丘區專業高新技術企業誠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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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技術研發場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攤銷費用,能否計入“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答:不能。《工作指引》在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中明確:“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軟件、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證、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因此,研發場所土地使用權攤銷費用,不屬于“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歸集范圍。五、對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的情況,專項審計報告如何披露?答:按申報企業申報前一個會計年度執行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作為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執行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予以披露。同時,在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中增加說明段,具體說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分別執行的會計制度情況。吳江區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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