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稅務服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理清“稅務服務”的概念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理解稅務服務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稅務服務的主體: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務服務有著關系。其一是稅務機關;其二是中介機構,如稅務師、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三就是社會媒體。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稅務服務主體中,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原因在于,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務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黃浦區工商稅務服務業務
我們可以將稅務服務行為界定為: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我國對于稅務服務行為性質的認識隨著稅務服務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具有現代意義的稅務服務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全國稅制變革工作會議上。其確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稅收征管變革工作會議上。這一時期,稅務服務得到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的充分重視。稅務服務的形式不斷更新,在服務的規范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所有的這些變化都始終沒有解決或者說是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稅務服務的法律地位這一基本的問題。江蘇提供稅務服務定制價格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
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是本文探討的范圍。媒體所提供的稅務服務,與納稅人之間并元對等關系。由此可以得出: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務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稅務服務的客體: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采取的稅務服務在不同的地區,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別,那么,這些行為是否都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稅務服務行為?回答是否定的。因為,不具體規定稅務機關提供稅務服務的種類或方式,將在法律責任上加重稅務機關的負擔,事實上,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這一方向值得提倡。
將稅務服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就使得稅務服務成為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為稅務機關的行為提供了法律的依據。稅務機關不但不能回避自己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有關的質量要求履行好職責。為規范稅務服務提供了前提:截止目前,在稅務服務領域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稅務服務缺乏規范性。這種不規范不僅體現為稅務機關在服務方式上千差萬別。而且。即使在同一稅務機關之中,相同的服務方式往往也沒有一個操作性比較強的執行標準。有些即使有一些標準,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號式標準。納稅人享有稅務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
管理手段落后,現代辦公設備不齊全,完稅憑證掌握在各個征收員、管理員手中,這就使得稅收票據和完稅憑證填開上自由度很大,對征稅、納稅行為不能進行有效監控。有的征收員、管理員為了完成按月下達的稅收收入任務,混淆稅款級次入庫,致使銀行、企業、稅務局“三家”資金帳簿不同。監督手段不盡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沒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管理服務水平跟不上,服務項目不全,使辦稅服務廳形同虛設。稽查方面服務現狀:稅務稽查局作為稅收管理手段的必要補充。它在懲治,打擊偷稅、逃稅、漏稅、騙稅、抗稅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案件中,顯示了強大的威懾力。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黃浦區媒體稅務服務互惠互利
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為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黃浦區工商稅務服務業務
納稅服務已經成為稅收執法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和義務之一。這一認識說明了稅務服務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于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明晰稅務服務的性質,至少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明確了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稅務服務之前,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服務,也可以不提供稅務服務,稅務服務行為無論是在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看來似乎都是一種額外負擔。對于稅務服務的這種認識,使得稅務機關不可能從長遠的角度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黃浦區工商稅務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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