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稅務服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理清“稅務服務”的概念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理解稅務服務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稅務服務的主體: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務服務有著關系。其一是稅務機關;其二是中介機構,如稅務師、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三就是社會媒體。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稅務服務主體中,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原因在于,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納稅人享有稅務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浦東新區信息稅務服務參考價格
管理手段落后,現代辦公設備不齊全,完稅憑證掌握在各個征收員、管理員手中,這就使得稅收票據和完稅憑證填開上自由度很大,對征稅、納稅行為不能進行有效監控。有的征收員、管理員為了完成按月下達的稅收收入任務,混淆稅款級次入庫,致使銀行、企業、稅務局“三家”資金帳簿不同。監督手段不盡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沒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管理服務水平跟不上,服務項目不全,使辦稅服務廳形同虛設。稽查方面服務現狀:稅務稽查局作為稅收管理手段的必要補充。它在懲治,打擊偷稅、逃稅、漏稅、騙稅、抗稅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案件中,顯示了強大的威懾力。長寧區業務前景稅務服務平臺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
征收管理部門體現著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申報服務現狀:從1994年稅收體制變革以來,申報納稅制度在稅務征收管理中大范圍推行,到現在已形成了一種制度。納稅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納的稅金。稅務機關征收人員依照各稅申報繳納期限,足額限時解繳稅款入庫。而在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瞞報、漏報、少報稅金現象屢屢出現,或是拖延報交稅款,但稅務機關又不能及時發現,致使稅款流失或被挪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損失,使稅務申報服務流于形式。
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為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其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于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納稅人享有稅務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稅務服務行為作為稅務機關的一項法定職責,在稅務機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恰當地履行服務的義務時,納稅人有權尋求法律救濟。優化稅務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促進稅收管理,才能推動稅收工作的大范圍進步,使稅收事業得到穩步發展,進而促進經濟繁榮,國家富強。優化稅務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促進稅收管理,才能推動稅收工作的大范圍進步。
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是本文探討的范圍。媒體所提供的稅務服務,與納稅人之間并元對等關系。由此可以得出: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務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稅務服務的客體: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采取的稅務服務在不同的地區,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別,那么,這些行為是否都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稅務服務行為?回答是否定的。因為,不具體規定稅務機關提供稅務服務的種類或方式,將在法律責任上加重稅務機關的負擔,事實上,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這一方向值得提倡。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浙江專業稅務服務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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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的尋求救濟的權利能夠有效地監督稅務機關的稅務服務行為使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以適應法律的要求。征管方面服務現狀:征管的內涵:征收管理部門是稅務系統與納稅人直接接觸的主要部門,稅務機關通過此部門向納稅人發布和解釋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實行稅收行政管轄權。宣傳稅收政策,引導和管理納稅人怎樣計算稅款、繳納稅款,以此來實現稅務機關稅收執法權。征收管理部門表示國家直接參與納稅人的收入分配活動,直接負責稅款入庫征收管理工作。它行使著《稅收征收管理法》所賦予的權力。浦東新區信息稅務服務參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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