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賠償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用人單位需要在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若勞動者在該傭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也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等華律網. 計算方式:一般**多可補償 11 個月的雙倍工資。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按此期間的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如何確定雙方確立勞動關系?項目勞動訴訟計劃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即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保護的權利。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嘉興刑事勞動訴訟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視同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工資。
一般情況下,實習生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原因如下:不存在勞動關系: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通常簽訂的是三方協議或實習協議,并非正式的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4.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由于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不能受理134.然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實習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例如:已畢業的實習生:如果實習生已經畢業,并且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此時,實習生作為勞動者,其權益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申請勞動仲裁47.非在校實習生:如果實習生并非在校學生,而是以就業為目的參加實習,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款規定的“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保安淪為30多家公司的高管,背負巨債,職業閉店人是否合法?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法律規定的隨時解除的情形,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解除的,但用人單位仍然是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只是不同于預告解除需要30天的時限。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向勞動仲裁部門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首先,除非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或服務合同約定的兩種特殊情況,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其次,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賠償。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否則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依法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婚姻法》《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法定婚假為30天,婚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撫養費勞動訴訟技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項目勞動訴訟計劃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屬于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實踐中,有不少勞動者就公積金的繳納問題、受到行政處分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項目勞動訴訟計劃